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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连续盈利却不分红,小股东该如何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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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36 更新时间:2019年01月28日14:39:00 打印此页 关闭

         针对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红的情形,我国《公司法》第74条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来保护异议小股东的利益。但依照《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小股东在提出回购请求之前需在股东会上对不分红决议提出反对。那么,如果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持股比例低于10%的小股东在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下便无法针对决议提出异议,此时小股东的利益应当如何保护呢?

  案情摘要:济南东方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8日,注册资本1500万元。公司股东会由五名股东组成,分别是:李家滨持股4.33%,刘玉滨持股11.33%,李玉朴持股11.33%,张传真持股11.33%,李鸿钧持股61.67%。李鸿钧担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自2008年至2012年度,连续五年盈利。其中,该公司2011年的净资产为3933万元。

  东方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依法纳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股东各自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但事实上,东方公司的公司会议制度并不完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并没有区分股东会、董事会及公司的其他会议,所以,东方公司并不能提交近五年召开的多次股东会必须做出的关于股东分红的相关会议记录。

  2012年11月16日,东方公司董事长李鸿钧组织公司经理办公会,就公司具体事项决议如下:李家滨同志身为公司股东,分管公司销售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公司决定对其奖励10万元。李鸿钧、刘玉滨、张传真、刘虎、李家滨均签字确认。同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李家滨自愿退出公司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李家滨每月工资6300元,按10年每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计算计算共计补偿63000元。解除劳动合同后,只保留股东关系。

  此后,李家滨向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一律分析:我国《公司法》第74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7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来看,当前异议股东要想实现股权回购,既需要满足实质要件(满足任意一项即可),还需要满足程序要件:

  实质要件——连续五年盈利而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约定期限届至或应当解散而通过修改章程使之存续

  程序要件——异议股东先针对决议投出反对票→决议作出60日内与公司达成收购协议→若协商未成则决议作出90日内起诉

  但是实务中,情形却往往更加复杂。如本案中,李家滨仅为持股4.33%的小股东,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持有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且本案中东方公司的章程约定显然对小股东更加不利,所以仅仅李家滨个人是无法主张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作为持股不足10%的小股东,在公司不按照法律与章程规定正常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李家滨又无法通过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来实现异议表决,那么其请求是否就会因无法满足前述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需要的程序要件而无法实现呢?一律认为,如果一味的强调必须是在股东会会议上持反对意见的异议股东才有回购权,在大股东控制的公司根本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剥夺了持股比例在十分之一以下小股东的股权回购权,所以基于在实质上维护小股东利益的角度考虑,其依然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家滨已经具备要求东方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条件,判令东方公司以2011年的公司净资产为3933万元为标准,回购李家滨的股权。李家滨最终获得股权回购款1702989元(3933万元×4.33%)。

  一律点评:尽管我国《公司法》已通过明确异议股东实现股权回购的条件来保障小股东面对可能有损自己利益的股东会决议时的救济途径,但现实中,公司大股东为了更"合法的"侵夺小股东的利益,往往会”规避“该规定。如像本案中一样不召开股东会,不给小股东针对决议投反对票的机会;或者通过修改账目来表明公司并非连续五年以上盈利或并非不分红。

  所以,一律建议:小股东更应关注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针对不分红股东会决议,小股东要勇于在股东会上提出异议,并在决议作出后立即向公司提出股权回购的请求。对于持股比例低于10%的小股东来说,在公司不正常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尽管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仍可向公司明确回购意愿并进行协商,若无法实现请求,则可向律师寻求帮助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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