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码
在线客服
客服
客服001
客服002
用户中心
意见反馈
地址:莱州市开元路17号
电话:0535—7777215
烟台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热线:0535-7777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第14条规定明确了判断表见代理的两项基本原则:第一,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第二,应由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相对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善意且无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不...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欠付工程价款的金额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据原审查明,2012年4月28日,中能公司与通海一建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能公司将星云铭城项目发包给通海一建司施工。通海一建司承包案涉...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54号建议的答复,具有普遍性、针对性、权威性,主要内容涉及对债务人利用体外公司及个人账户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恶意逃避债务的,指出现阶段法院依法可采取的司法措施,以及未来的司法方向及态度,对执行实务工作有积极参考指导意义】 您提出的《关于对债务人利用体外公司及个人账户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恶意逃避债务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现答复如...
《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通信工作,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看守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看守所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及时、便利的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公司类执行案件中,常常因为公司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出现执行困局,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中规定了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条文,但追加其他第三方主体为被执行人属于突破相对性,让债权债务之外的第三方承担责任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张,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一般都较为谨慎。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案例库中...
处罚决定书列举了这家律所的三项违法事实:1.唯悦所负责人由徐某某安排孙某担任,并非经过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展合伙人,办理合伙人退伙、除名或者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之规定,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2.唯悦所被非律师实际控制,长期不召开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管理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确立了“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顺位。但《批复》没有涉及以房抵债受让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即以房抵债受让人能否被认定为商品房消费者而享有超过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超级优先权”。那么,关于商品房买受人超级优先权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以房抵债”中如何适用,以房抵债受让人能否享有超级优先权,以及若以房抵债所抵顶...
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名下共同所有的房屋归未成年子女所有,但是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多年后,夫妻一方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相关房屋进行强制执行,此时子女能否基于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归属约定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呢?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案例……案情简介2018年10月9日,齐某某与姜某某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双方名下的房屋一处归儿子齐某甲所有。后齐某甲与父亲齐某某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但该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