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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类执行案件中,常常因为公司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出现执行困局,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中规定了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条文,但追加其他第三方主体为被执行人属于突破相对性,让债权债务之外的第三方承担责任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张,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一般都较为谨慎。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案例库中...
处罚决定书列举了这家律所的三项违法事实:1.唯悦所负责人由徐某某安排孙某担任,并非经过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展合伙人,办理合伙人退伙、除名或者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之规定,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2.唯悦所被非律师实际控制,长期不召开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管理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确立了“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顺位。但《批复》没有涉及以房抵债受让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即以房抵债受让人能否被认定为商品房消费者而享有超过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超级优先权”。那么,关于商品房买受人超级优先权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以房抵债”中如何适用,以房抵债受让人能否享有超级优先权,以及若以房抵债所抵顶...
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名下共同所有的房屋归未成年子女所有,但是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多年后,夫妻一方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相关房屋进行强制执行,此时子女能否基于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归属约定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呢?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案例……案情简介2018年10月9日,齐某某与姜某某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双方名下的房屋一处归儿子齐某甲所有。后齐某甲与父亲齐某某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但该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
裁判要旨: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已经司法程序确认无效,但该转让协议中专门约定了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及房屋等内容,该约定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预见到涉案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也是协议双方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作出的自由处分。故虽然转让协议无效,但出让方在已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交付多年并已取得对价的情况下,要求确认政府与受让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
01、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宅基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其与争议土地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条件。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行申5291号02、当事人未说明与其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个人或单位,其以使用宅基地多年为由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单方确权,不符合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条件。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行申12588号03、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
在公司类执行案件中,常常因为公司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出现执行困局,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中规定了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条文,但追加其他第三方主体为被执行人属于突破相对性,让债权债务之外的第三方承担责任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张,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一般都较为谨慎。本文根据最高(六)股东以不动产实物出资时,...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虽无效,但双方对房屋被征收作出约定的,应视为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农业农村法治 2023-07-10 16:20 发表于北京【裁判要旨】1.政府基于买房人长期实际使用居住及拆迁改造时的房屋也为其重新改建的事实,根据买房人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属物普查表》、《承诺书》、《空房验收单》等材料,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视为已履行了审慎审...
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的,在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问: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甲因某乙驾驶机动车肇事身亡。某甲的妻子某丙,未成年子女某丁、某戊向法院起诉某乙请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25万元人民币。诉讼进行中,某己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将死亡赔偿全作为某甲的遗产直接判归某己,以清偿某甲生前所欠某己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那么,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答:民法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根据“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