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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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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 更新时间:2026年05月13日07:50:43 打印此页 关闭

青岛海事法院

    

 

(2022)鲁72执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莱州北路760号。

负责人:宋xx,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维强,山东生活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xx,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鲁72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与被执行人孙xx申请强制执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孙xx应偿付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4,171,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应负担执行费44,112.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未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到本院接受调查。

二、网络查控。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2月10日、6月15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系统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孙xx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

三、传统查控。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查控,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1.在其住所地莱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车:鲁YS××**思域牌小轿车及鲁F0××**江铃牌货车各一辆,均处于事故逃逸状态,已届报废年限。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再对两车进行查扣措施。2.在其住所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四、惩戒措施。本院于2022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已向当事人送达,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五、终本约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维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执行措施和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公告。

本案债权尚余本金4,171,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执行费44,112.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案自立案起已满三个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作出的(2021)鲁72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孙xx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海洋发

展和渔业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于文斌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韩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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