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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违纪与违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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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85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27日09:32:19 打印此页 关闭

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违纪与违法比较


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是指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依照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违纪与违法比较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即有本行为的,只有达到情节较重,才能给予党纪处分。

所谓的“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因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或者导致群众身心受到伤害,或者引发媒体和舆论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引发群体性事件,损害党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等。如果情节较轻或者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情节轻重一般应根据违纪的目的、方式、手段、次数、产生的经济损失,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衡量。如果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害的,应认定属于“情节严重”。如导致群众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者导致群众自杀、自残,或者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等。这里的“直接责任者”,是指漠视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关系的决定者、组织者和实施者;“领导责任者”,是指对漠视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关系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以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的方式漠视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关系的,参与集体决策者都属于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属于对决策人员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

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违纪与违法比较

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比较

如何对待群众,反映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和作风形象。脱离群众,漠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在群众面前态度恶劣,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有效贯彻和执行,必然会引发人民群众不满、恶化党群关系。每一名党员都应当自觉地树立群众观点,想群众之想、急群众之急,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全心全意地服务于群众,维护和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重视并积极、妥善解决群众符合政策的诉求。相反,官僚主义思想严重,漠视群众符合政策的诉求,不作为乱作为,遇事推三阻四,态度生硬,欺上瞒下,导致人民群众办事难、难办事,甚至造成矛盾激化,诱发群体性事件,损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的,就不仅仅是一般的作风问题了,而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会受到党纪的惩处。

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根本上来说,属于违反党的群众纪律的范围,是阻碍党群干群关系的绊脚石,最终会削弱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危害可谓十分严重。我们考察法律的相关规定,刑法等法律中并没有对不解决群众诉求,对待群众态度恶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处罚条款。这表明群众纪律是政党特有的纪律规范,属于政党内部对党员的特殊要求,作为面向全体公民适用的法律,并没有介入进来,体现了纪严于法。但是,由于我们党是唯一的长期执政党,许多党员干部同时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他们在履行职责、服务群众时,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简单粗暴,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给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可能涉嫌构成失职渎职犯罪。

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党员干部对群众应当解决的利益诉求,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给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就构成本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对群众的合法的司法诉求不及时解决,致使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会涉嫌犯罪。《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等,这些都与群众的利益和诉求密切相关,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不履行职责,漠视群众相关诉求和利益的,同样也会构成犯罪。同时,刑法还有对侵害公民人身权的法律规定,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党员干部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打骂群众,给群众的身体造成伤害的,也会构成犯罪。即使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也是违法行为,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弄虚作假行为,法律也有相关处罚条款。《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等。如果党员干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符合《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的,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执纪实践中,对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要认真鉴别分析,注意发现违纪背后的违法犯罪问题,切实做到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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