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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事涉承兑汇票案件引起的深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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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46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30日08:51:43 打印此页 关闭

由一起事涉承兑汇票案件引起的深思考

 

近日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事涉承兑汇票案件,案件当事人的经历对公民个人以及私人企业有较大的借鉴意义,稍作整理,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件事实是这样的:原告起诉被告追要货款,被告主张并出示了由原告书写的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到承兑十万元,再无其他描述。原告不认可已经收到承兑十万元,经原告律师当庭发问,被告不能说明承兑的来源,案件目前已经调解结案(其他案件事实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持有人不一定就是开票人,持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实自己汇票的合法来源和去向,背书应当连续、有效。本案中,被告对于承兑汇票是纸质还是电子?首开还是背书?均说不清楚,这种情况下如何能让法官采信已经付款的事实?司法实践中,有关承兑汇票的各类判例均有,有采信的也有不采信的,作为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交易行为保存证据,例如复印接续人身份证、承兑汇票复印件等备查,以防生乱,如果没有证据证实承兑的来源和去向,势必得不到法庭的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的收条相当于合同,根据案情,合同内容是否履行尚需其他证据支持才能认定,被告不能提供实际支付十万元承兑的证据,法院会以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当事人的经历惨痛,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

本文由真人真事改编,撰文只为教育警醒,希望不要对号入座。

                               山东生活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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