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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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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93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24日08:38:56 打印此页 关闭
      《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山东省针对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1.201012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2.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3.201012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19661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补缴及待遇计发标准

  魏建介绍,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5560周岁补缴62130元,月养老金为601元;5560周岁补缴50350元,月养老金为492元;5560周岁补缴38560元,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照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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