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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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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53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23日10:32:03 打印此页 关闭
债权转让制度的创设,首先是基于其作为债权人的财产权利,债权人享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属性,从社会交往的日益发展来看,允许债权债务的流转也是必然和必须的,债权转让是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诺成性、不要式合同,即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债务人的意思表示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成立或法律效力,而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应当理解为,在债权转让通知未送达债务人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清偿仍发生债务清偿之法律效果,而并不影响受让债权的新债权人合法取得受让债权之法律效果,从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避免债务人因不清楚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已经达成转让合意而误为清偿,因此债务人是否知晓以及能否确认债权转让的事实应当作为认定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的关键,因此,以目的解释方法对《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适度扩张解释,即将受让人纳入债权转让通知主体范围是可行的。关于通知的形式,《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限定,口头、书面或直接起诉的方式均应认定为通知的合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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