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2、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此外,《条例》对于企业违法支付工资行为的行政处罚也进一步加强,不仅仅有“罚款”措施,还增加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等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条例》规定,查漏补缺,重新规范用工合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