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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布住宅维修基金管理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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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63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11日08:40:36 打印此页 关闭

新印发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共分五章五十二条,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存,第三章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办法》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在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方面,《办法》指出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业主按相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出售公有住房应从售房款中提取维修资金,业主按照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经业主表决同意后组织实施维修,应急使用经现场查验后组织实施维修,维修完毕后进行公示。维修资金可按照计划使用程序,用于购买电梯维修更新改造有关保险。


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接受业主查询。维修资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定期组合存款等,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值收益定期分配。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应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公开审计结果,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维修资金检查活动。


此次印发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原2015年印发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2号)已到期,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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