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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流转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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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2 更新时间:2020年11月06日09:16:06 打印此页 关闭

【导读】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这两部修改后的法律都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和流转作出了重大修改,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新法之下,集体建设用地该如何使用和流转呢?


原《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原《土地管理法》第59-65条一共七条均是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和管理的规定,其中第59条是说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要按规划和计划办理审批手续。第60条是说乡镇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审批要求。第61条是说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审批要求。第62条是说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总之,只有这三种类型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63条继续强调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用于非农建设。第64条是说在规划制定前已有的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第65条则是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总体而言,原《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限制是极严格的。理论上讲,除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想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与其他单位、个人兴办企业,以及乡镇企业破产兼并的情形。但实际上,城市化的进程加之利益的驱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被各种社会主体广泛的占有和使用,但因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无法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和权属证书,产生巨大的法律风险。


修改后《土地管理法》的新规定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59-66条一共八条,其中最重要的修改主体现在第63条。一是删除了原《土地管理法》第43条关于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入市“松了绑”。二是扩大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和方式。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而且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还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这一增加的条文大大拓宽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也是《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以后,不仅仅是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这几种类型可以使用集体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还可以将符合规划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当然,必须注意的是,可以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规划为工业和商业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并不包含住宅用地。三是对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64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四是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作了规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原则上,农村集体建设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并办理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几种情形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扩大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工业、商业等经营性项目都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这是法律的总体原则性规定,结合相关的政策文件,具体而言,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包括以下情形:


1.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如乡镇村养老院、图书室、道路等建设,还比如《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号)提到:“选址在城镇规划区外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2. 符合“一户一宅”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9月9日,自然资源部作出《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其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依据以上意见,城镇居民因继承也可以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3. 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法律只规定了这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但能够举办哪些类型的企业则散见于政策文件。比如国办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提到“养老机构可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关于印发<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的通知》(发改综合〔2018〕1465号)提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自有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还有《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18〕98号)提到”鼓励通过流转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统一保护开发利用。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乡村旅游接待和活动场所。”从政策上讲,乡村休闲旅游、养老这些产业可以通过和集体经济组织联营开办企业等形式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5. 规划确定的商业、工业等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由土地所有权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人用于商业、工业项目建设使用。这是《土地管理法》新修改的内容,但哪些商业和工业项目可以使用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可能需要政策进一步明晰。


6. 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以及通过租赁农民房屋,或与拥有合法宅基地、农房的当地农户合作改建自住房。其政策依据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提到“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还有《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提到:“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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