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然而,实际生活中总有一些不法之徒目无法纪,以身试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21年1月21日上午8时许,在莱州市人民法院东门外,于某智与其哥哥于某波因房产纠纷,于某智对于某波的代理律师宋玉洲不满并进行辱骂、殴打。于某智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莱州市公安局决定给予于某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于某智严重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莱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及时出警,迅速处置,彰显了法律尊严,依法维护了律师的合法权益,给那些目无法纪之人敲响了警钟。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法治社会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不要图一时之痛快,冲动只会自酿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