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莱州市开元路17号

电话:0535—7777215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收回吗

分享到:
点击次数:279 更新时间:2021年03月10日10:03:48 打印此页 关闭
1、城中村改造的目的是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符合该村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2、虽然土地性质有集体土地变更国有土地,但该九户所占有、使用土地的依据是宅基地性质并没有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3、对于强制拆除房屋后的国家赔偿问题,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一般按照直接损失的原则给予赔偿;集体组织成员所获得的赔偿不低于同等情形之其他成员获得的补偿安置待遇,也即根据集体组织依法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上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权对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下一条: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各部分的重点内容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