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查令的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要求,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积极探索和试行证据调查令做法,并认真研究相关问题,总结经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在调查取证上,除了法官到现场调查取证外,还可以积极探索利用调查令、书面通知持有证据的单位提供证据等多种手段,补强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另要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以利形成司法判断。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
应当由当事人举证,但该证据为他人所控制而致使当事人难以自行调查收集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待取证据与争执事实相关联的初步依据或者进行合理陈述。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所申请调查的证据与案件中的争执事实确有关联或者为证明案件事实所必需的,法院可以下达针对证据持有人的调查令,证据持有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提供有关证据。拒绝执行调查命令的,以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