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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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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4 更新时间:2024年01月08日08:54:28 打印此页 关闭

2024年来临之际,《公司法》迎来了十年来的大修改,涉及股东出资、公司治理等问题。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我们整理了中小企业最容易忽视但又非常重要的10个问题,供您参考。

 

一、及时减资

如果认缴金额较大且未来5年内不打算实缴,建议及时减资。


法条链接: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二、及时督促其他股东出资

如果你是发起人股东也就是创始人,除了自己出资外,还要督促其他股东出资,不然你也要对其他股东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及时实缴

和股东一起梳理公司注册资本和自己认缴金额的实缴计划,避免届时因不能实缴而被踢出局。


法条链接: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督促买家出资

 如果已经将股权转让出去,别以为就跟自己没关系了。记得督促买股权的人及时出资,不然到时候你还是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五、董事要尽责

 如果你是公司的董事,记得要求股东们修改出资期限并督促股东们及时出资,否则作为董事的你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规范财务制度

股东的知情权扩张到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了,而且穿透到子公司。所以如果你是控制人,记得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然股东们查出问题来可能要担责;如果你是其他股东,权益被损害,可及时采取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条链接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七、慎选董事

作为公司的老板,选董事要慎重。万一你中途没什么理由就是想换董事,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八、给董事投保

 如果你是董事,记得让公司给你投保一份职业保险,这样你就可以放心大胆地为公司发展出谋画策了。


法条链接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九、董事的清算责任

如果你是董事,且公司不打算继续的,及时主动清算注销,不然等债权人找上门来,你就麻烦了。


法条链接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别把公司当成自己的私人财产

 如果你是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千万不要把公司当成自己的随便操作,有什么想法还是先问问律师的意见,不然说不定其他股东不陪你玩了,而且有入刑的风险。


法条链接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建议:以上操作有些可以自己操作,比如给董事买保险,其他大部分操作建议在律师指导下进行,以免忙活一翻结果还是不能免责。有需要敬请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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