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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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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 更新时间:2026年05月12日10:31:02 打印此页 关闭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

(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向人民法院起诉。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在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5)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判决的履行义务人,没有在判决或调解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局向赔偿义务人强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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