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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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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 更新时间:2026年06月06日09:22:54 打印此页 关闭
人民检察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关键环节,旨在通过公开听取各方意见,判断在押人员是否仍需继续羁押。
该流程通常分为申请启动会前准备听证进行后续决策四个阶段。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 听证启动与受理

听证并非自动触发,通常由辩护人、近亲属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检察官依职权决定。
  1. 申请资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申请。
  2. 受理部门:通常由检察院的第一检察部(普通刑事犯罪)或第五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负责办理。
  3. 决定权:检察院收到申请后,经承办检察官审查并报检察长批准后,决定是否启动听证程序。若不同意,会告知申请人理由。

二、 会前准备

若决定听证,检察院会组建听证小组并确定参与人员:
  • 听证员选定:检察院会邀请听证员(通常为3-7人),可能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或相关领域专家。
  • 通知参会:检察院会提前通知当事人(通过看守所提押)、辩护人、侦查人员等参会时间与地点。
  • 地点说明:由于涉及在押人员,听证会通常在莱州市看守所内进行,或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连接看守所。

三、 听证会现场流程

听证会由承办检察官主持,一般按以下顺序进行(注意:羁押听证一般不公开进行):
  1. 核实身份与告知:主持人核实到场人员身份,宣布听证纪律,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
  2. 案情介绍:承办检察官简要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嫌疑人被逮捕的原因及当前的诉讼进展。
  3. 各方陈述
    • 侦查人员:说明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如有串供、毁灭证据风险等)。
    • 辩护方/当事人:围绕“无社会危险性”发表意见,出示证据(如和解协议、谅解书、病历证明、家庭困难证明等)。
  4. 提问与辩论:听证员及检察官可向嫌疑人、侦查人员、辩护人发问。各方就“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进行辩论。
  5. 最后陈述: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四、 评议与结果

  1. 闭门评议: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员进行闭门评议,形成书面评议意见。
  2. 检察院决策:承办检察官综合听证意见和案件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
  3. 结果反馈
    • 若认为无羁押必要,检察院将向办案机关(如公安局或法院)发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
    • 办案机关应在10日内回复处理情况。无论是否采纳,检察院都会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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