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优抚政策一贯坚持“尊重历史、保障老兵待遇只增不减”的原则。针对建国前革命老兵的抚恤优待政策,历年均以提标、扩面、保障兜底为导向,无任何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单方撤销历史合法优抚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逐年下发的《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等众多法规和文件更是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军人、优待军人,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妥善安置,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建立军人待遇保障制度,保证军人履行职责使命,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国家建立抚恤优待保障体系,合理确定抚恤优待标准,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水平。莱州律师咨询热线:0535-7777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