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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当中销售商不给办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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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32 更新时间:2017年04月13日13:27:56 打印此页 关闭

房地产交易当中销售商不给办证怎么办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于已于2003年3月24日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房地产交易当中房地产销售商不按时办理房产证做了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该规定对房地产交易当中经常出现的房地产开发商不按时办理房产证现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对广大消费者是有利的,希望大家以法律为武器,依法维权。

                                      林维强

                                 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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