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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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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90 更新时间:2017年04月13日14:29:33 打印此页 关闭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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