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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拆迁,禁养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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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72 更新时间:2017年11月09日15:00:02 打印此页 关闭

养殖场拆迁,禁养该如何维权?

       现在全国各地很多地方都在进行禁养,对不符合标准或者规模不大的养殖场实行关停关闭、禁止养殖。我们在实践中接到若干养殖行业关停等非土地利用拆迁的案件,一直想探讨关于养殖行业关停的补偿问题。很多养殖场都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生产经营的,一旦关停关闭应该怎么来补偿他们?应该对他们进行哪些方面的安置或者补偿?法律在这方面确实是有些缺失的,所以实际经营者往往会很茫然,不知道应该怎么跟当地政府谈补偿问题。我们对此做了梳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养殖行业关停的补偿问题。

        关停适用哪些具体的法律依据呢?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个是经营层面。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或者2012年1月1日国务院实施的《畜牧养殖业污染防治条例》,这在生产经营面能够产生关闭、停止经营的效果。
        第二个是土地层面。按照《土地管理法》,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兴建养殖行业,可能涉嫌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占地。有时到底属不属于违法占地是有争议的,如果利用荒地、废弃地进行养殖行业或者畜牧业的建设建造,则是没有问题的。
        第三个是建筑层面。从《城乡规划法》来确定到底属不属于违章建筑。

        以上是从法律的三个层面来总结的:
        一、经营。按照《环保法》或者《畜牧养殖业污染防治条例》来调节,使之关停关闭;
        二、土地。针对违法用地问题,如果认定非法占地事实清楚,也可以责令其关闭关停;
        三、建筑。对建筑实行强制拆除,这种情况下经营不得不停止。这样就形成了纷繁复杂的养殖行业禁养形态。
        很多地方所实施的就是只要停止养殖,把养的鸡、猪、羊卖掉,对环境问题不再产生危害,征收方的任务就算完成了,既不要房子也不要土地,80%都是这种情况。还有的是要求进行拆除建筑,再恢复土地原貌。这种情况比较少,因为一旦要拆除建筑,就要给出一定的补偿,为了少给补偿或者不给补偿,往往仅要求停止养殖。

       那么对关闭养殖行业到底如何补偿?其实这与最后所造成的后果是关联的。如果双方都同意关停后可以利用原有养殖用房改扩建、重新修整来做别的行业,那么就只赔偿停产停业损失。现实中有些地方按照一只鸡、一只羊多少钱的方式赔偿,还有一些地方,如果九月份成熟的鸡能卖30块钱,七月份没成熟只能卖15块,那就补贴15块钱,这些方法易操作而且补偿低。如果双方对上述方式都没有异议,就可以按照此类方法进行。很多地方现在也采取对生产经营效益充分评估后进行补偿的方法。
        相关部门以环保、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名义进行关停,最后补偿和后果怎么进行关联?如果还可以利用原有的厂房,那补偿就低,如果无法利用就只能进行拆除,因为厂房原本只符合养殖用房的条件,现在不能继续养殖也不能从事其他业务,这样建筑就没有任何意义了,那就有权利要求合适的补偿。仅仅在国务院公布的《畜牧养殖业污染防治条例》中第25条对补偿有简单的规定:确需关停、关闭、搬迁的,给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县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补偿。具体怎么补偿、遵循哪些规律和补偿方式等问题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标准,我们在实践中总结了两种补偿方式。
          第一种方法,如果确需采取关停关闭,厂房要进行拆除,就应该参照当地征收拆迁的标准来予以补偿。尽管征收方不要土地,但是对养殖行业的经营者达到的效果是一样的——不能继续从事养殖业,建筑也不复存在,就应该参照征收拆迁的补偿标准。
          第二种方法,如果没达到上述后果,则应该按照民事损害赔偿的角度进行计算赔偿、主张损失。比如可以主张机器设备无法再重新利用;机器设备重置价的损失,例如一年的停产停业损失是20万,5年不能经营就可以主张100万等。在法律依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形下可以主张此类实际损失,这个损失往往包括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有形损失是能够看到的装修、附属物,或者机器设备无法重新利用等造成的实际性有形损失。无形损失则来自于长时间无法正常经营导致没有盈利等情况,有些企业还可以就专利和知识产权进行主张。实践中无非以上两种补偿方式,即以正规的征收拆迁或民事损害赔偿为标准。双方可以就主张进行协商,协商不清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这是我们在方式方法的选择上提供的两种思路。
         养殖行业关停关闭应该如何补偿,是从上位法立法本意所应该保有的含义中和民事的基本规则中推论出来的,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二、面对环保禁养关停,你的胜算在哪里?
       
      主要从环保禁养关停目前存在的问题的共性来分析总结出四个方面。并在问题的基础上给养殖业主提供建议,告知养殖业主在环保关停中如何做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目前我们环保禁养关停中所存在的问题。
        结合环境大年的大背景大政方针的政策措施,包括中央环境督察组已经是第四批进驻各省区监察环境改善进度。在这样的国策背景下,环保禁养关停,似乎成了政府的一种号召,更是政府的一种强制实施的任务。同时环保禁养关停,养殖业主尤其关心的问题是补偿如何到位。因此总结环保禁养关停中在当前存在的问题如下:
        1、 补偿资金上存在的问题。
        目前补偿资金主要是财政拨付。但是因为种种原因财政拨付几乎为零!因此环保禁养关停的补偿成为了难题。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不正常的现象那?因为财政拨付在这块是零拨付或少拨付。导致很多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解决还处于摸索阶段。甚至补偿与禁养关停同步实施,这样的政策力度过大,甚至是一种行政命令来完成。整体来说这块的财政资金不到位是形成问题的关键点。
举例来说,如整个北京市延庆区必须限期关闭XXX数量的养殖企业,在划定的禁养关停区域内必须关停,这就是以一种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完成一种任务。但财政资金用于补偿的几乎为零,如何补偿给养殖业主?
        2、 环保关停并不能带来经济利益。
        跟征地拆迁补偿比较起来,拆迁联系着征地,土地就是财富。同时呢征地也关联着某项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因此,这样的征收补偿就比较好办。跟政府财政基金上是否充裕毫无关系。并且,政府因此促成项目工程还能产生收益。如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过程中,政府作为主导也是收益的一方。
禁养关停落实到实践当中,往往他就没有相应的土地收益。
禁养措施也好,关停也好,都是为了环保。可是在禁养区尤其是居民生活区、水源保护地的,为了杜绝后患,怎么办呢?相关政府部门甚至等不及给你禁养整治的期限,而只能关停。关停后就是拆除地上建筑物。土地的使用权并没有纳入流转程序中,政府没有相应的收益。后续的补偿如何加快实施?也可以说收益驱动动力吧,因此建议地方有关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土地指标的置换、复耕,搬迁。并可以参考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的指标的互相的置换的问题。
        3、 环保禁养关停后的解决模式过于“一刀切”。
环境污染几乎是2015年以来,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大事件。别的不说,雾霾几乎覆盖了中国的很多城市,人民深受其害。政府加大环境保护政策及实施力度改善环境为民生。这事无可厚非。但是对于环保禁养关停的问题,政府机构解决的模式过于“一刀切”!
        举例来说明“一刀切”,就是说行政机关只负责“禁”、“关”,且不论该养殖场所是否符合排污标准,是否已经通过了现有的环评,包括该养殖场建设用地是否合理来源,这些统统不计,统一的态度就是不补偿!为什么出现这样的现象?就是执行行政命令。如要求2017年6月底完成养殖业的禁养区内的禁养关停。这样的强制也是行政机关只为完成关闭关停的任务。行政命令的实施完全没有考虑养殖业主机政府补偿的效果的因素。因此后续问题越来越多。
        4、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成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完成任务。
行政机关为了完成上级命令,如何限期内圆满完成?利用行政处罚,随意的给有合法营业执照的养殖业主扣一项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具有环评、排污不达标或者畜牧养殖不规范等,甚至为了让养殖业主们“不规范”而主动找有关土地出租的村民委员会、相关行政机关去具体实施这项“扣帽子”的行政处罚行为来处罚养殖业主。并限期搬迁关闭关停。限期内不搬,甚至 养殖业主有申诉救济的权利,就已经实施了其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
       二、给养殖业主提供的建议,如何做到胜算。
      通过上述总结的现存的问题,那么养殖业主如何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做到胜算?通过以下的方式:
        1、养殖业主首先保障自身的合法经营。也就是说养殖业主有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环境评价、排污许可、消防验收等经营需要的相关行政许可及要求。如果不具备,那么给予养殖业主行政处罚在所难免。
        2、“承诺”的效力。此处的承诺,如当初招商引资的承诺,政策扶持对养殖业主的承诺等。并且当初以为一些政策扶持而建华的程序等。这个也得看该承诺的实施机关是否有实质的行政权力。原则上认为乡镇以上的人民政府才是做出该承诺的行政机关。
        3、解决问题方法手段。这部分告知广大养殖业主如何维权及保障胜算。实前面所提出的问题最后都要落到该部分来解决。

        不管曾经的政策如何有利于养殖业主,当下是出现了环保禁养关停的问题,如何维权来保障胜算?
         ⑴提起诉讼的方式。
如何着手采取诉讼的方式?则是行政机关利用职权给予养殖业主行政处罚时即可。上面列举了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或水务局、环境保护局等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利用职权实施行政处罚,则行政相对人有权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诉讼时效内,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机关来审核行政机关在程序、实体上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帮助养殖业主维权。
        ⑵向有关机关控告的方式。
        介于控告只能针对自然人,而不能针对法人,所以控告的对象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或利用职权实施行为的工作人员。若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的情况向纪委,涉嫌违法犯罪的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控告。
        ⑶双方协商的方式。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协商,需要有个相对“平等”的平台保障。毕竟双方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的基础上。如何才是“平等”?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这个“平台”给行政相对人,毕竟协商的基础就“平等”。所谓的“平等”就是行政机关保障给予行政相对方起码的平等地位,谈判筹码平等,谈判的条件平等,谈判的程序趋于保障行政相对方处于“有利”地位。当然了,行政相对方也不能为此像“钉子户”一样强词夺理。双方是在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来谈判,才能增加胜算的筹码,达到双赢。
         ⑷信访的方式。
         信访是我国特有的维权方式。也是我国历史传统的传承。信访条例保障了养殖业主们信访的程序及实体上的保障。涉法涉诉中心也能很好的起到监督有关行政机关的作用。也是给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提供了一种解决方式的途径。
        通过上述的分析,从禁养关停的面临的难题以及一些简单的手段上给广大的养殖业主一些有用的建议。提醒广大养殖业主补齐自身的短板,做好自身胜算的充分准备。结合养殖业主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的维权方式,做好胜算的预测、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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