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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预付卡消费中商家跑路等违约责任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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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34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12日14:36:07 打印此页 关闭

法院审理预付卡消费中商家跑路等违约责任的裁判规则

2018-01-12 林维强律师 法妞问



                                                            理发卡、健身卡、美容卡、餐饮卡……

办卡消费在生活中无孔不入

商家故意设置“办卡”与“不办卡”的巨大价差

促使消费者“先存钱,后消费”

然而办卡容易维权难,商家跑路戏码频频上演

上个月,上海率先启动预付卡立法

在对商家有效监管方面进行尝试和探索——


今天小编就来聚焦预付款消费中

经营者违约的责任承担问题

法信 · 裁判规则

1.因经营者违约,消费者主张退还部分服务费的,依法予以支持——滕爽诉南京城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司因自身经营原因,合同约定地点变更,不能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当事人要求公司退回相应预付款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2014年3月)


2.预付式消费卡具有货币的价值,可在特定场所作为货币消费的支付手段——王三君诉宜兴市邦德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预付式消费卡具有代币券和现金的一些表象特征,但与货币也有着本质的区别,通常情况下不能作支付的手段流通。但如一方同意接收消费卡作支付方式,性质上属于原持有消费卡的一方将对商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接收消费卡的一方,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支付消费卡的一方仅对该债权的有效存在负有担保责任,但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不负担保义务。

案号:(2014)锡商终字第025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3辑(总第89辑)

3.保健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效,未消费的预付服务费应予退还——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保健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消费者单方面放弃服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服务协议及声明书中虽写明消费者放弃或不按照安排接受服务,则不退回任何费用,但这些约定属于提供保健服务的公司制定的格式化条款,未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显加重一方当事人的责任,排除其权利,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该约定无效。故消费者未消费的预付服务费应予退还。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2014年3月)

4.营业财产概括转让的受让人继续使用原商号的,不得以转让协议中有关债权债务的约定对抗已支付预付款的消费者——徐建平诉南京白急便公司、南京华廈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营业财产的概括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不得因此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应根据营业财产的性质、种类的不同,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分别办理登记、交付、对债权人或债务人的通知、签订转让合同、变更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并负责清理相关的债务。受让人继续使用原商号的,双方在转让协议中对债权债务的约定,不得对抗已支付预付款的消费者,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对营业财产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10)宁商终字第85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辑(总第12辑)


法信 · 专家观点

1.预付款消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预收款消费模式让消费者得利的同时,也有部分不良商家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暗藏陷阱,而先付款再消费的方式往往让消费者陷于被动境地,无法预知商家在经营中可能发生的变故、无法准确计量商家提供的服务是否标准,一旦遇到欺诈、侵权行为,消费者难以及时维护合法权益。例如,有些美容美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缺乏诚信,以不正当的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有的企业在策划预收款消费项目时就是一个骗局,在收取了大量预付款后便想方设法关闭企业,携款潜逃;有些企业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利用一些不公平条款扩大经营者的权利,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义务,并且不向消费者明示。

预付款消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家不按照约定的标准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首次消费时,商家为吸引消费者办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而消费者一旦办卡后,便丧失了维持服务质量的动力;

二是商家单方提高收费标准,消费者一旦办卡,其资金便沉淀在商家,商家掌握绝对的话语权;

三是更换经营者,新经营者拒绝接受,消费者难以找到原经营者;

四是办卡容易退卡难,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消费者的退卡要求;

五是商家单方规定预付卡的有效期,到期作废,余额不退;

六是商家经营不善关门,或者以发行预付卡变相融资卷款携逃,致使消费者无法消费,难以维权;等等。究其原因,消费者选择预付款消费,本质上是消费者对商家的长期授信。

一般而言,商家收到消费者预付款后会扩大生产经营、追加投资,但由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商家一旦经营不善、投资失败或者抽逃预付款,消费者对商家的权利只能是作为一般债权寻求事后救济,在破产程序中很难得到赔偿,消费者承担了商家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摘自李适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53页。)


2.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预收款并承诺日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便达成预收款消费合同,经营者所发行的预付卡、会员卡等既是消费凭证,又是成立预收款消费合同的证明。根据合同,消费者负有向经营者支付预收款的义务,经营者则负有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预付卡一般分为单用途和多用途两类,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经营者及其加盟机构有义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的,经营者虽没有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但有义务保证其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的商家接受该预付卡。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律后果。根据预收款消费合同,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实践中,经营者在预收款消费关系中的违约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不完全履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如在美容美发服务中,美容美发店承诺根据消费者预存金额的不同,由不同等级的发型师提供服务,但在随后的履行过程中随意降低服务标准;在餐饮团购服务中,餐厅要求消费者提前预约,但餐厅限制团购就餐人数导致合同履行拖延等。二是不履行合同,如经营者停业、歇业不履行合同,使消费者权利落空。

经营者有上述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相比合同法,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下同)规定的违约责任赋予消费者更大的选择权。经营者违约后,消费者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有利,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履行,但经营者因歇业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除外;消费者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权益有所损害或者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选择终止合同的,不论经营者是否仍然具备履约能力,也不论经营者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营者应当立即将剩余的预付款退回消费者,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这里的“合理费用”主要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费用。

理解本条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赋予消费者这两种选择权,并不影响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的权利,经营者的违约行为造成消费者其他损失的,消费者仍然有权根据本法第七章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摘自李适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57~258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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