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2执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莱州北路760号。
负责人:宋占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维强,山东生活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军英,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鲁72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与被执行人孙军英申请强制执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孙军英应偿付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4,171,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应负担执行费44,112.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未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到本院接受调查。
二、网络查控。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2月10日、6月15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系统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孙军英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
三、传统查控。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查控,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1.在其住所地莱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车:鲁YS××**思域牌小轿车及鲁F0××**江铃牌货车各一辆,均处于事故逃逸状态,已届报废年限。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再对两车进行查扣措施。2.在其住所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四、惩戒措施。本院于2022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已向当事人送达,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五、终本约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维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执行措施和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公告。
本案债权尚余本金4,171,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执行费44,112.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案自立案起已满三个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作出的(2021)鲁72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孙军英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海洋发
展和渔业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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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于文斌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韩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