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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因“被非律师实际控制”被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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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 更新时间:2024年09月28日17:41:40 打印此页 关闭

处罚决定书列举了这家律所的三项违法事实:

1.唯悦所负责人由徐某某安排孙某担任,并非经过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展合伙人,办理合伙人退伙、除名或者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之规定,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2.唯悦所被非律师实际控制,长期不召开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合伙人协议》《江苏唯悦律师事务所章程》确立的各项管理制度未得到实际落实,合伙人变更、负责人变更等重大事项均不符合管理制度要求,已经无法正常运转,违反了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律师事务所无法正常运转的”之规定,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3.在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律师执业监督活动中,唯悦所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实、虚假的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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