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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员工是否有权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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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 更新时间:2025年12月19日10:08:05 打印此页 关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进而有权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索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条,完全不交社保的这种情况当然是符合规定的。但是,如果公司有交社保,只是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或者说未足额缴纳,员工还有权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观点】 

 从法律层面上说,这个问题原先在一份广东省的指导意见中曾有明确,不支持员工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虽然该指导意见已经被废止,但目前并未有新法替代,且该观点在实务中一直被广泛采纳和认可,因此上述法条仍可代表广东省的司法观点。 

 当然,严格来说,未足额缴纳社保也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实务层面其实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做了一个缩小解释,限制了员工的被迫解除权。因为确实绝大多数公司都没有足额缴纳社保,这其中既有公司节省成本的原因,也有员工本身不想多交社保的原因,所以限制员工被迫解除权是有weiwen现实意义的。如果员工对此有异议,也可到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足额补缴社保,一般都会得到妥善解决,不用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前段时间新司法解释二出来,引起了公司强制交社保的恐慌,有的公司问起了这个不足额交社保的问题。其实那个解释只是说公司与员工签的不交社保协议无效,规范的还是完全不交社保的问题。至于足额还是不足额,没有新规定的情况下,本文观点还是继续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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