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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关联公司共用一个财务人员,财产边界不清,形成“人格混同”,对彼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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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 更新时间:2025年12月19日10:16:30 打印此页 关闭
多主体经营是非常常见的事情。一个老板注册几个公司,这些公司之间是“一套人马,多个牌照”。如果财务人员共用,公私帐户不分,这是认定老板和多个主体之间“人格混同”,对公司进行“人格否认”的主要因素。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老板和这些关联公司之间对任意一家公司的对外债务,都有可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下面,我们用实际案例来解析一下这种情况。 基本案情 张三是民营企业老板,手下有3家公司:陆地公司是房地产公司、天空公司是贸易公司、大海公司是科技公司。陆地公司和天空公司的股东都是只有张三一人,大海公司的股东是张三和李四两人。大海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4000万元,张三出资3000万元,持股75%;李四公司出资1000万元,持股25%。张三是用陆地公司开发的一栋楼对大海公司出资,评估作价3000万元。这栋楼也是作为三家公司的办公用用楼使用,三家公司都在这里办公。 在大海公司经营的过程中,遇到了资金周转困难,张三找到了萌萌来投资。萌萌与大海公司签订了《入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萌萌向大海公司转账200万元,款项用途是出资款。后来萌萌发现大海公司的经营有很多的问题,于是按照《入股协议》的约定起诉,请求解除《入股协议》,返还出资款。法院最终支持了萌萌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入股协议》,大海公司返还萌萌的出资款200万元以及利息。萌萌胜诉。接着萌萌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大海公司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本执行”。 矛盾冲突 萌萌手持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发现被告公司已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本执行。能不能追究股东责任呢?怎样追究股东责任呢? 萌萌的抉择 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尽管大海公司的股东是张三和李四,而且是李四在经营该公司,但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张三。于是萌萌想追究张三的股东责任。   广告      一亿人都在玩!刘奕君带队决战冰雪末日!  无尽冬日    查看           追究股东张三的责任,首先想到的是在执行案件中,追加他为被执行人。但是经过调查发现,张三在大海公司中是用房屋实缴出资,也没有抽逃出资的行为,这条路走不通。 接下来考虑,张三在经营的过程中,是否有“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呢? 在萌萌与大海公司的之间解除《入股协议》的诉讼中,萌萌通过调取自己往大海公司转账的这张卡的流水,发现大海公司与天空公司和陆地公司之间有多笔的巨额资金往来,通过这个银行账号,张三与大海公司之间也有多笔的巨额资金往来。 通过这些线索,萌萌决定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起诉张三,请求张三对大海公司拖欠萌萌的200万元出资款以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的认定 庭审的过程中,张三为了解释银行流水中的这些大额交易是怎样发生的,谈到了公司的财务人员小赵。小赵是大海公司的财务人员,同时也是陆地公司和天空公司的财务人员,也是张三的私人财务人员。小赵有一张银行卡,由张三使用。卡里的钱是张三的,通过这张卡,在陆地公司、天空公司和大海公司之间也有多笔交易。 以上这些事实,归纳为以下几点: 1、张三是天空公司、陆地公司和大海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2、这三家公司共用一个财务人员,而且财务人员同时也管理股东张三的财务。 3、财务人员的个人银行卡为张三使用,通过这张卡在三个公司之间不断的进行自己往来,具体业务说不清楚。 4、张三的个人银行卡也在这3个公司之间不断的进行资金往来。 最终法院认定:张三实际控制三家关联公司,张三以及这三家关联公司之间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这三家公司丧失人格独立,沦为股东张三逃避债务的工具。 大海公司“人格否认”,股东张三利用大海公司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张三要对大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的判决 法院的判决是张三要对大海公司欠萌萌的200万元款项与大海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引发的思考 财务人员的聘用和财务账目的管理一直都是公司管理的核心内容。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共用财务人员,财务账目混乱,资金往来不清,不能清楚的证明彼此财务独立,形成公司“人格否认”,股东以及关联公司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的风险就极大,最终就要彼此对对外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适用 1、《公司法》第23条(原《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原《公司法》第63条) 2、《九民纪要》第(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 关键词 人格混同、公司人格否认、财务混同、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关联交易、财产独立、连带责任、《公司法》第 23条、原《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原《公司法》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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