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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等文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莱州律师法律咨询热线:0535-7777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