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叠
微信扫码
微信扫码
用户中心
意见反馈
电话号码
电话
暂无热线电话
展开
返回顶部
地址:莱州市开元路17号
电话:
0535—7777215
登录
|
注册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简繁切换
购物车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新闻
典型案例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企业相册
范本下载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招聘中心
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公民权利不得随意取消
分享到:
点击次数:1
更新时间:2026年10月05日17:09:41
【
打印此页
】
【
关闭
】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
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行政机关变更行政给付范围、对象、等级、
标准、期限或者废止相应项目的,应当提前
30
日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莱州律师法律咨询热线:0535-7777215
上一条:
行政行为被撤销不得重复做出同样决定
下一条:
公民权益不得随意取消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