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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不得随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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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 更新时间:2026年10月05日17:09:41 【打印此页】 【关闭】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 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行政机关变更行政给付范围、对象、等级、 标准、期限或者废止相应项目的,应当提前 30 日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莱州律师法律咨询热线:0535-777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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