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叠
微信扫码
微信扫码
用户中心
意见反馈
电话号码
电话
暂无热线电话
展开
返回顶部
地址:莱州市开元路17号
电话:
0535—7777215
登录
|
注册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简繁切换
购物车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新闻
典型案例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企业相册
范本下载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招聘中心
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行政行为被撤销不得重复做出同样决定
分享到:
点击次数:1
更新时间:2026年10月05日17:11:06
【
打印此页
】
【
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司法理念,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决定。莱州律师法律咨询热线:0535-7777215
下一条:
公民权利不得随意取消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