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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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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61 更新时间:2017年04月13日13:23:11 打印此页 关闭

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司法改革

从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修改来看,我国司法改革的步子在逐渐加快,充分体现了胡锦涛总书记便民、亲民、利民的新三民主义政策,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对司法改革尤为兴奋,倍受鼓舞,所以为之喝彩。

一、执行难是一个老问题

“执行难” 是民事诉讼法修改要“重点解决的题”。当事人千辛万苦打赢官司,拿到的却是一张白纸,严重影响法律权威。

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了“立即执行”的制度。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不一定非要先通知,然后才能执行。

  增加财产报告制度。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他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保证了执行。

  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通过这三方面的措施,形成社会上的监督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增加规定了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促使人民法院尽早地督促执行。

增加规定了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针对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赋予了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确实属实,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执行,也可以决定由其他法院执行。

  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改为两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解决申诉问题

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这样既可以避免原来我们说的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理案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诉必须在三个月内给当事人一个答复,是否进入再审程序。

  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再审。避免检察院虽然提起抗诉,但是由于没有期间的规定,抗诉进入再审程序时间会拖得比较长。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为解决申诉难做了以上的修改。

怎么样,有一定力度吧,自我感觉还是小了些,随着人们法律意识水平的不断提高,领导人知识水平的不断上涨,我相信,法律会不断健全!!!!!!!!!!!!!!!!!!!!!!!!!!!!!

                           林维强

                           00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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