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单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看法律维权
近期莱州市某用人单位多名职工向本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结果相同,但获得的补偿金却不相同,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该批职工入厂时间较长,大多都有二十余年的工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莱州市的这家用人单位劳动强度过大,加班加点、拖欠工资、欠缴劳动保险,该批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日为二00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部分职工在合同期满一个月以前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结果他们只得到了相当于本人十二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还有一少部分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们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前后对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差额在一倍以上,可见依法维权之重要啊。
另外,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作者: 林维强 律师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