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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量刑与法官的理性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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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20 更新时间:2017年04月13日13:26:20 打印此页 关闭

   电脑量刑与法官的理性局限

   我们期待在法治的框架内,类似电脑量刑先例判决这样的探索更多一些,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判决的公正性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点

  在传说中,中国古代的第一个法官皋陶是借助于獬豸来裁判事非,宋代的包公是借助于他的天眼和往来阴阳两界的超常能力来明察秋毫。这正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无论多么聪明正直的法官,其智力和知识都是有限的。时至今日,我们对法官理性的局限和现实的困境有了更加深刻地体验和认识。递条子打招呼让法官两面为难,公正形象大打折扣;社会转型时期的诉讼爆炸让法官不堪重负,身心健康严重受损;法律条文不清楚甚至互相冲突,给法官的自由解释和裁量留下余地的同时,也加重了法官的责任和风险;错案追究制尽管受到学界几乎一致的质疑和批判,但仍是悬在法官头上的一柄达摩克力斯之剑;中国城乡之间、各地区之间发展的差异,使得各地的刑事政策不尽统一,同罪不同判的案例屡屡发生,法官面临的社会舆论压力也越来越大。

  或许是为了弥补法官的理性,拯救法官于水火,或许是因为公正和效率成为司法审判的世纪主题,这些年各级法院都在探寻一种更加公正的量刑和裁判案件的方法,一些法院推出了不少改革创新的措施,来增强司法判决的稳定性和公正性。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当初备受争议的电脑量刑20043月份,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开发出一套《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只要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输入电脑,几秒钟后,电脑就会根据储存的法律条文和有关细则,对被告人作出适当的量刑。

  不少人强烈质疑这种做法,有人认为量刑是一种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复杂、综合、高难度的脑力劳动,而不是一种可以通过电脑来完成的简单机械运动;有人认为量刑不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标准化作业,是国家实现公正与公益的平衡和个案法理情统一的公权力决策,案件千差万别,电脑因无情而无私,也会无视广大民意和社会效果,不当量刑。这些质疑都有合理的因素,但却忽视了一个关键因素:所谓电脑量刑,并不是说让电脑来替代法官,而是通过电脑来执行法官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和借鉴所制定出的规范化量刑细则,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是主体,电脑是工具。从这个角度看,所谓的电脑量刑至少解决了两大问题,一是适当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定区域内统一了判决的标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尽管自由裁量权能使法官根据各种情况,有针对性地量刑,实现个案公正,是一种比整体公正更高标准的公正,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得不到规制,势必异化为权力的滥用。因此,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认为在制定量刑细则的过程中,法院有必要通过确定性的量化手段,将原来属于法官的一部分自由裁量权收到自己手里。二是最大限度地排除了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尽管我们提倡法官要做孤独的圣贤,寂寞的高士,但理想与现实总是有差距的,毕竟中国是个差序格局的熟人社会,人情往往高于天理国法,现实中法官脱下法袍之后,还必须在他的亲朋好友之间生活,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因此不得不面临两难的困境:既想公正办案,又不想太得罪亲朋好友。电脑量刑的规范性程序设计,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排除了人为因素的影响,也为法官独立审判、公正审判提供一种程序上的借口。

  法律是一门艺术,它要求长期的研究与经验,之后一个人才能了解它,运用它,从这一角度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但法律的适用比法律本身要复杂得多,不仅需要经验和逻辑,还需要把握社会发展的趋势、传统文化的影响和民众的心理状态。长期以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官经验关注得比较多,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这不利于司法权威和法治信仰的形成。不少法官认为,在刑事案件的量刑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张秉贵式判决只要有足够审判经验,就靠个人感觉,只要不超出法定刑范围,应该都没错。量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而犯罪事实具有客观性,因而量刑方法只是借助于一定的手段反映这种客观存在,并使之成为刑罚量定的基础。但这种估堆量刑缺乏应有的客观性,把量刑结果的公正性,委托于法官个人的判断,取决于法官道德是否高尚,法律是否精通,经验是否丰富,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不可避免地出现法官的一顿早餐,能决定被告的命运的现象。

  以量刑偏差、量刑不公等问题为代表的法官理性局限和现实困境,已经引发了理论界的思索和实务界的探索,我们期待在法治的框架内,类似电脑量刑先例判决这样的探索更多一些,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判决的公正性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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