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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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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89 更新时间:2017年04月13日13:33:05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司法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笔者从事了二十余年的律师工作,深感中国司法制度之现状,犹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无奈。为我国司法部门能够早日轻装上阵,特提以下司法建议,以望司法制度早日改变。

     一、关于婚姻制度

    离婚案件是法院诉讼的高发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所占比重很大,离婚本是私人问题,应赋予私人高度的自治权,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诉讼原则。结婚可以沿用登记制度,离婚可以采用声明制度,声明分居一年以后,可自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赋予当事人自主权。这样一来,法院就不用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家务事浪费精力,出力不讨好。

     二、关于伤害案件

     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为一些琐事,几千块钱,就要调动数名法官劳神劳力的奔波几天,严重的浪费诉讼资源。我认为对这种案件应提高诉讼费的标准,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提高到2000——10000元左右,这也体现了对被告的惩罚性原则。这样一来,很多案件就会在民间消化,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有人会问,这样是不是会造成当事人有冤无处诉,激发矛盾,我认为不会。多年以来,我国的司法调解几乎是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法院破车多揽载,干了很多不应干的活,民间纠纷还是应该民间消化好。

      三、关于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关键还是法院的工作力度和权限问题,现行的执行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一九九一年制定的,十几年前的立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这是制约法院手脚的关键问题,我们英明伟大的领导和众多的法院精英们在应付不断增多的执行上访者时,为什么不在根本上找问题的突破口,而疲于应对呢?

     以上是我的个人想法,可能不切合实际,不被领导重视,如果那样的话,就算做我的牢骚吧。言者无罪,这是毛主席说的,我的本意是好的,不足之处,敬请谅解。有人愿意跟我共同探讨司法改革问题,可以登录我的邮箱wqlaw@sohu.com,欢迎批评指正。

                                 00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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