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莱州市开元路17号

电话:0535—7777215

莱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分享到:
点击次数:2262 更新时间:2017年04月13日13:35:55 打印此页 关闭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烟行终字第13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长连,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刚平,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莱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莱州市莱州北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麟,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维强,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国顺,莱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职工。
上诉人刘长连因海监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4)莱州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两次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刘长连邮寄并送达开庭传票,刘长连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刚平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长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鹏亮
审判员  张磊玉
审判员  杨道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高祎轩
上一条: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 下一条:莱州律师谈电子警察执法中存在的弊端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