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烟行终字第13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长连,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刚平,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莱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莱州市莱州北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麟,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维强,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国顺,莱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职工。
上诉人刘长连因海监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4)莱州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两次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刘长连邮寄并送达开庭传票,刘长连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刚平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长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鹏亮
审判员 张磊玉
审判员 杨道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高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