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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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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82 更新时间:2017年04月13日14:06:45 打印此页 关闭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鲁0683行审963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定代表人周小麟,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维强、周君华,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丁伟东,男,汉族,城镇居民,籍贯辽宁省大连市,现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6年11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非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撤销审查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审查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海丽
审 判 员  王维英
人民陪审员  王锡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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