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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起诉淘宝网络公司案件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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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14 更新时间:2017年08月14日09:55:12 打印此页 关闭

我院首例起诉淘宝网络公司案件审结         

2015年7月8日,原告付某起诉淘宝店主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在我院开发区法庭顺利审结。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据悉,这是我院首次受理的起诉淘宝网络公司案件。

    2015年1月2日至7日,原告付某与被告淘宝店主罗某完成淘宝网订单:921870088826317,购买台达AB系列750W伺服套装一套,价值950元。后原告付某在实际使用时发现该套装为被更改了内部程序和外观身份信息的假冒商品。原告付某按照“淘宝假冒商品的争议处理(买家版)”向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发起“认为是假货”售后“不退货仅退款”的请求,并提供了假货外观和内在均不符合合同标的物要件的证据。2015年4月28日,原告付某以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单方面无依据修改原告付某的售后请求性质为“退货退款”,在判定卖家被告淘宝店主罗某无有效举证支持原告付某举证的前提下启动退货流程,关闭了原告付某的维权大门为由,请求判令两被告履行“不退货仅退款”的合同约定,退还原告付某为购买台达750W伺服套装支付的款额9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通过阅卷,法官发现本案被告淘宝店主罗某远在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因此通过邮寄方式向其送达了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罗某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之后,给法官打了电话表明原告付某的起诉不符合淘宝网络的相关退货退款规定,法院不应支持原告付某的诉讼请求。但本案原告付某坚持称被告罗某单方面无依据修改其售后请求性质为“退货退款”,在判定卖家被告罗某无有效举证支持其举证的前提下启动退货流程,关闭了他的维权大门。双方各执己见,互不退让。法官考虑到被告罗某所在的广东省离招远市路途遥远,而本案的标的额仅有950元,就不厌其烦地做被告罗某的工作,告知其来我院参加诉讼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诉讼成本已远远超过本案的标的额。双方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此事。后来被告罗某经过深思熟虑,考虑了相应的利害关系,决定调解解决此事,同意不退货仅退款9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法官随即给原告付某打电话告知其被告罗某解决该问题的态度,刚开始原告坚持要让被告来到庭参加诉讼,声称其准备了一系列的证据材料,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罗某理应不退货仅退款,需要法院给予出具明确的判决书,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法官看到原告付某这种态度,就对其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告知其本案的诉讼请求就是要被告罗某不退货仅退款9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现被告罗某已同意该诉讼请求,其诉讼目的已经实现,调解结案即可。经过法官苦口婆心地做原告付某的调解工作,最终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退还原告货款950元并已履行。

至此,我院首例起诉淘宝店主和淘宝网络公司的案件得到顺利解决,开启了我院审理淘宝网络案件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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