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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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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59 更新时间:2017年08月14日16:57:04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近期,省“两办”下发了《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鲁办发电[2017]44号),烟台“两办”下发了《烟台市贯彻落实<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烟办发电[2017]73号)。为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两办”《意见》中规定的11条具体内容 

   (一)对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选择安排工作的,要按照规定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上岗。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各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愿意选择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补发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三)对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要求上岗的,由原接收单位负责安排其上岗。不愿在原接收单位上岗的,可以办理自谋职业,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以选择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上岗。 

   (四)对安置后待岗或失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 

    1.对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自主就业的,由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落实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要求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可等单位情况好转后上岗,待岗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2.对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待遇。拖欠工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予以清偿。本人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优先安排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3.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个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4.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五)安置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目前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所在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当地政府协调企业和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协议,纳入欠费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由本人缴纳后,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安置到企业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允许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督促其按规定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参保前军队退役士兵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应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或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对关闭破产企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解决其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失业退役士兵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医保费,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2001年之前退役的,按2001年的标准发放;2001年之后退役的,按退役当年标准发放。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府要通过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并保障其享受自主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效益好的民营企业优先聘用退役士兵。 

 (七)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各镇街要把退役士兵困难家庭纳入扶贫工程,采取一对一的帮扶措施帮助其脱贫。 

 (八)对住房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专门台账,优先解决其保障性住房,做到应保尽保。 

 (九)对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大力开辟就业渠道,积极扶持其就业。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尽最大努力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作为退役士兵就业的托底措施。开发的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可以延长政府补贴时限。 

 (十)对退役士兵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充分利用我省教育资源,制定优惠政策,在春季高考中单列部分高职(高专)计划,单独划线录取;在高职院校单独招生中,安排办学水平较高的高职院校,选择优势学科专业面向退役士兵单独招生,单列计划录取;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专升本录取比例,完善服役期间立功退役士兵专升本免试政策,为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多元渠道。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鼓励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 

(十一)各市对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所需资金,要逐人建立台账、逐县(市、区)汇总后上报省有关部门,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区别情况,按比例给予补助。 

 二、省“两办”《意见》规定落实权益保障的退役士兵范围 

1978年—2014年期间,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从部队退役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主要包括:(1)转业志愿兵(2)转业士官:退役时,在部队选择安置工作的三期、四期士官(3)城镇初级士官:2011年11月以前入伍,退役时,在部队选择安置工作的一期、二期士官(4)城镇义务兵:2011年11月以前入伍的城镇义务兵,且在部队选择安置工作的(5)伤残军人:2011年11月以前入伍的,服役期间被评为5—8级因公伤残,且在部队选择安置工作的(6)烈士子女(7)参战对象: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参战人员(8)立功受奖:服役期间,获战时三等功和平时荣立二等功人员,且在部队选择安置工作的。 

三、报名登记地点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请携带身份证、退伍证,到户口所在地(与身份证一致)镇街民政办公室或工作单位进行登记,填写详细信息。截止时间到5月15日下午5时。咨询电话如下: 

文昌街道:2270516         永安街道:2222614 

城港路街道:2296893       三山岛街道:2686865 

金仓街道:3458865         文峰街道:2421259 

金城镇: 2638815          郭家店镇:15615456913 

驿道镇:2533712           程郭镇:2716065 

虎头崖镇:2521837         朱桥镇:3458683 

平里店镇:2621967         柞村镇:2850183 

夏邱镇:2363686           沙河镇:2312916 

土山镇:2331160 

莱州市退役士兵安置 

和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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