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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出台后,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0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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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10 更新时间:2025年04月20日09:30:46 打印此页 关闭

在商业活动中,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承担债务责任,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常常出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 

 此时,债权人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债权人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卫律整理了以下10种常见情形。 

 法条解析链接:新《公司法》出台后,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0种情形 

 本文将结合具体司法判例对相关条款的实际应用展开解析,篇幅限制将分为上下两期。 

 上期链接:新《公司法》出台后,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0种情形(司法判例解析上) 

  6         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若要免责,必须证明股东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 

    司法判例:      山东高法发布的在陈某、李某与某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某工程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季某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法院认为,股东季某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即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发生了混同,股东季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裁定追加季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 

  7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司法判例: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在刘某与阡某的劳动仲裁裁决执行案中,被执行人阡某公司明知有未履行债务,仍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以逃避清算,属于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 

 申请人刘某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阡某网络公司的股东崔某、吴某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一条。 

  8         法人或其他组织解散后无偿接受财产       在出现解散事由的情况下,无偿划拨或接受财产的股东等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李继春、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继春、甘肃财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债权人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债权人的追加申请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法律依据:《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二条 

  9          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清算即注销

且有第三人承诺清偿债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追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司法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小瑜公司与黄秋月、国康公司的债务纠纷一案中。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国康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国康公司的股东出具有《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对公司注销的违法失信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据此,法院认为,小瑜公司主张国康公司的股东包括黄秋月等人对国康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合法适当。       法律依据:《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10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且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新《公司法》实施后,对于这类情形注册资本将直接加速到期,作为债权人可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