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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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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 更新时间:2025年12月19日10:14:41 打印此页 关闭
陆地公司是法人独资公司,唯一股东是天空公司。由于天空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陆地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最终法院认定陆地公司的“人格否认”,判决股东天空公司要对陆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德国供应商在做诉讼方案的时候,还有一个被告,那就是天空公司的另外一家全资子公司——大海公司。大海公司与德国供应商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怎么会成为德国供应商的被告呢?他又要不要对德国供应商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基本案情 对这些问题,我们得从大海公司的设立背景、主营业务、人员构成和管理人员结构说起。 大海公司是在德国供应商起诉陆地公司之后的当月成立的。天空公司对大海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也是2个亿,实缴出资。天空公司是大海公司的唯一股东,大海公司是法人独资公司。 到这里就已经明确,大海公司和陆地公司都是天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企业登记信息显示大海公司的主营业务与陆地公司是一样的。而且,还有信息表明,大海公司成立以后,陆地公司的主营业务基本就停下来了。 德国供应商通过员工社会保险缴纳信息查询得知,陆地公司90%的员工都入职大海公司了,由大海公司缴纳社会保险。   广告      PPT太难做?夸克AIPPT一键搞定!  夸克  查看           德国供应商还通过调查得知:陆地公司和大海公司在同一个地方办公。有些在大海公司担任高管的人员同时也是陆地公司的高管人员。 矛盾冲突 大海公司从主业经营,员工任职、工作场所、高管人员安排等各个方面取代了陆地公司,造成陆地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损害了债权人德国供应商的利益。 德国供应商的抉择 将大海公司与天空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请求两公司对自己对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的认定 综合以上这些信息,法院认为:在认定陆地公司与股东天空公司人格混同,对陆地公司做出“人格否认”前提下,这就做实了股东天空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的事实。 大海和陆地公司都是天空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从前面所述大海公司的设立背景、主营业务、工作人员,高管人员和工作场所都与陆地公司高度关联。 法院责令大海公司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性,大海公司也没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最终法院认定,天空公司滥用控制权使两个子公司的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符合股东对其控制公司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条件。大海公司与陆地公司“人格混同”。 法院的判决 最后法院判决,大海公司与天空公司一起,对陆地公司对德国供应商8000万元的供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引发的思考 公司特有的魅力就在于公司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法律人格,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就已经把股东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防范了股东的出资财产之外的风险。 如果股东过度的利用公司的这些独有的魅力特点,甚至是在对公司不出资的情况下过度利用,必然会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所以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23条已经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竞争中,经营者选择多主体运营来规避风险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凡事都要有“度”,过犹不及。 法律适用 1、《公司法》第23条(原《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原《公司法》第63条) 2、《九民纪要》第(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 关键词 人格混同、公司人格否认、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关联交易、财产独立、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3条、原《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原《公司法》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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