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律师对 《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 的 法律审查意见
规定中: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职(降级)、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出自《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于2008 年1 月15 日被国务院516 号令废止,并明确该《条例》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25年来,《条例》作为职工的行为规范、企业对职工的奖罚依据,对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用工管理,对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并对企业文化的建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条例》废止后,我们应该正确理解《条例》废止的原因,并在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上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尽快制定或修改本企业奖惩条例或相关制度,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的脚步。
《条例》废止后,国家规定的处罚方式与情形失去了法律支持。企业对员工的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的规定失去了法律依据,若内部规章制度中继续沿用上述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精神,则属于规章制度违法。企业对员工最大的处罚权就是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权再对员工进行行政上的处罚。对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纪律或规章的,建议将其处罚方式修改为:批评教育→违纪违规情况记入档案→一定时期内不提升职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违纪违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一定时间内的绩效工资、减缓工资提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方式。
综上所述,现今职工与企业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再是行政管理关系,劳资双方的相关事务应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处罚方式明显不当,应予纠正。我们是上市公司,规章制度更应体现人文关怀,制定规则应与国际接轨,计划经济时代印记严重的处罚方式不应继续适用。
林维强
山东生活帮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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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七年五月九日